2005年7月12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妻子暗查获证 丈夫重婚获罪
陈春萍 朱蕾蕾

  一中年男子与妻子尚未解除婚姻,便与其他女子以夫妻之名公开同居,并产下一男婴。近日,永康法院石柱法庭作出一审判决:池某犯重婚罪,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。
    1月19日,池某之妻郎女士向永康市法院提起控诉。郎女士在起诉状中称:1996年3月4日我与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,婚后育有一子一女。2002年开始,池某经常无事生非与我争打,用钱也大手大脚。2003年5月初,一名扬州女子找到我们家,我才知道他在外面有了人。之后,池某以此为由先后3次提出要与我离婚。为了替自己讨得一个公道,我请了一位扬州律师帮忙调查取证,经调查证实池某与扬州女子早已公开同居,并于2004年10月生下了一名男婴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我认为池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,请求法院依法追究池某的刑事责任。
    在法院庭审中,池某承认自己与一女子同居过,但不承认两人以夫妻之名对外宣称,并称他至今不知所生男婴是谁的骨肉。
    同时池某的辩护人认为:池某并没有以夫妻关系与人同居,因此池某主观上并不存在与别的女子建立夫妻关系的愿望。池某的同居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,但未构成重婚罪。
    郎女士向法庭提供了若干份证人证言,证明池某在与扬州女子同居时,是以夫妻之名同居的。同时还提交了证据,证明扬州女子在产男婴时,池某是以其丈夫名义签的字。
    法庭审理后认为,池某与郎女士系合法夫妻,还与其他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且在同居者生孩子时以其丈夫的身份在相关手术材料上签字。池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。